約魯巴文翻譯

為求根本治理,這次修法將在第十六條增列「集體保險不合用前項(保險好處)規定」的文字,並增訂集團保險三條條文,規範集體保險定義、集體險受益人(明定為法定繼承人)及團體年金險賦益權劃定。

台灣集體險實務運作備受保險好處劃定困擾,因為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好處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另外,集團險要保人是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不成能清楚得知每名員工健康問題,可能會有員工帶病投保集體險。為下降理賠爭議,此次也批改第六十四條,增列「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時(例如企業幫員工買團險)」,被保險人(員工)須負健康示知義務翻譯

保險學者說,保險好處是指要保人(付保費者)對保險標的物有某種程度的短長關係。例如王先生幫本身買一張醫療險,他對本身的生命或身體有最大好處,當然合適對保險標的物(自己的身體)有保險好處的規定。但集體險是公司幫員工買保險,公司與員工的生命或身體哪有什麼保險利益?還有企業開放員工眷屬也能保集團險,企業和員工都沒保險利益,家屬更無保險利益可言翻譯

金管會決定點竄保險法第16條,解決學保等團體保險終年「妾身未明」的狀況。 圖/聯...
金管會決意點竄保險法第16條,解決學保等整體保險終年「妾身未明」的狀況。 圖/結合報系資料照片
整體保險多年來違背保險法運作環境,終於要改變了。金管會決定點竄保險法第十六條,增列「團體保險不合用前項(保險好處)劃定」的文字,並增訂團體保險專屬條則,限制團體險受益人須為法定擔當人,以防堵道德風險。長年「妾身未明」的集體險,終於有機會得見天日。

是以,企業與員工因為不具保險好處,依劃定企業主不克不及為員工及員工家屬訂立保險契約(買集團險),不然契約無效翻譯但實務上就是企業幫員工投保,以違背保險法體例運作;若團體險任一方、例如保戶依法主張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就得退還保費。

金管會這次點竄六部金融大法,難度最高的是將近九十年不曾大修的保險法,目前已進入最後會商階段翻譯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周四親自主持保險法修法公聽會,不單同步挑戰保險法「業法和契約法」修法,明訂集團險界說,並破除適用保險好處,被市場視為一猛進步。



本文引用自: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6/3344980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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