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對照重要的管束印鑑是:
遵照一般習慣,現場用印的機遇不多,若是可以的話,應和客戶進行協商,請其先用印後,公司再用印;或先將文件送往台北用完印後,客戶再用印。避免印鑑於寄送途中遺失之風險。
前項挂號簿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卸時,應伴同印信專案移交。
1、經濟部登記章
2、銀行往來印鑑章
1、是公司與挂號主管機關打交道與其他重要事項用的印鑑,公司負責人必須承當法律上所有變動責任翻譯
2、是關係到公司經濟命根子的印鑑。
印鑑管理 (Revised 2009.05.07)
1、必須注意印鑑寄送的安全問題。
2、印鑑治理及使用法子應當再增訂中南部門公司相幹之經管作業辦法,例如,辦理人/核決人員及程序、印鑑寄送功課之控管(台北經管人寄出時若何聯絡中南部之辦理人,中南部之管理人應於什麼時限之內回報,和逾時未收到該如何追蹤處理,用印完成後應於什麽時候寄回台北,和兩邊再進行確認功課等)。
敝公司之印鑑清冊花式如附件,經小弟觀察後發出缺失:
例如:『隸屬各事業部營業之合約,在核決權限內由事業部負責主管以公司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簽約用印』。
1、未有所有的印鑑都有列冊保管翻譯
2、每顆印鑑蓋用印的用途無規範清晰翻譯
3、印鑑移交未有留存軌跡。
敝公司有設置印鑑管理設施,但印鑑申請後是寄到中南部去讓他們自行用印,因為有些客戶是要到現場用印,沒法由台北印鑑保管者用印,所以由他們自行用印。遠在中南部的分公司向台北公司借印鑑時,該如何控管中南部公司利用印鑑呢?
現有疑問就教:
1、所有的印鑑都要列冊保管翻譯
2、每顆印鑑蓋用印的用處亦要規範清晰翻譯
3、專用章(人資/進出口等)回歸到部門主管管控(不建議填寫用印申請單),但用印人員可建議給予教育練習,或簽署用印規範書。
4、經濟部巨細章及一般巨細章或財會部分巨細章等等,皆要大章小章別離保留(平安一點是跨部門保管)翻譯
5、大小章/專用章等的刻印法式要至公司司理人核准翻譯
6、大小章/專用章的銷毀程序,亦要與以管控翻譯
7、還有一些...比如說:發票章...也要列入印鑑清冊中。
所以:
1、是否刻有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名稱之印鑑都要經管:包括如xx(股)公司採購課、 採購課合約專用等。
2、印鑑清冊是不是要一鑑一卡較合適,且清冊上應註明其用處翻譯
3、印鑑移交是否應於印鑑清冊上保存歷任保管人及移交日期等翻譯
4、其他未考量事項請前輩指導
1、是。
2、原則上是如斯。主要的是『保管人』簽名、及其主管簽名。
3、不一定。
也可考量舊的印鑑清冊保留一定年限後再燒毀,最新版本均只列現任保管人。最好能由如:『管理部』同一管理。
限制用途之巨細章也一定要分分歧人保管嗎?(例:公告專用章)
即便是專用章,都具功令效應。
臺灣證券生意業務所『上市治理營業宣導會』問題與說明
印信蓋用時,管理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挂號簿,對於已核定需蓋用印信之文件,應載明蓋用印信之收 (發) 文字號;至於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花式由各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大旨用途、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審定後,始予蓋用印信,並將申請表妥為保存,以備覆按。
『印信製發啟用治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舉措』第7條:
(例如:用印申請作業為常常性業務,申請量重大且無須留作統計、剖析,本文件品質紀錄檔案不需備有索引,以達工作簡化,促進行政效率。用印申請單由行政室留存,保存年限1年。)
即便是進出口專用章,請問:若進出口章拿去蓋用相關的進出口的合約,有沒有法律效應,此份合約代不代表公司?公司對供給商豈非沒有法律責任嗎?若人資專用章拿去蓋用在與保險公司的團險契約上,請問:這份合約不代表公司嗎?公司可以不用負責嗎?
公家機關的印信治理較嚴謹,但公司企業是不是要沿用,就看各公司自行評估吧,有很多機關之『用印申請單』也是保存1年或3年後銷毀之。
假如必需現場用印:
建議您清點一下貴公司檯面上的印鑑,不是每家公司都有印鑑辦理法子嗎?每個印鑑都需蓋章模建檔並留存於管理部嗎?
別的,也可考量依『核決權限表』(考量『重大性』原則、『授權』及『效力』等因素)來處置『合約簽定』、『用印』事宜。
依證期局96.9.5金管證稽字第09600512697號函之劃定,僅規範『印鑑』大小章應由分歧人保管,尚無規範限制用處之大小章,故其他用處之大小章是不是由同一人保管,應由公司自行評估其風險並於印鑑治理辦法中制定相關規範。
『用印申請單』之保留年限?
因為:
本文出自: http://blog.xuite.net/shiuhansen/twblog/151842142-%E5%8D%B0%E9%91%91%E7%AE%A1%E7%90%86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華頓翻譯公司02-7726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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